無保險經營資質的汽車服務公司簽訂的機動車安全統籌合同如何?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趙容容 發布時間:2024-12-19 瀏覽次數:406
【基本案情】蔡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與謝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謝某受傷,兩車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蔡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謝某無該事故責任。經謝某委托,江蘇寧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對小型轎車的車輛損失評估為35200元。事發時,蔡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系登記在被告李某名下,由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承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另外由被告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承保機動車三者責任安全統籌(限額100萬元,含不計免賠)。
【裁判結果】某汽車服務公司不是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其不具備保險業務經營資質,該公司開展的“機動車三者責任安全統籌”業務系變相開展保險業務的行為,違反了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據此,本院認定案涉機動車安全統籌合同為無效合同,故被告某汽車服務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因肇事車輛駕駛員蔡某系被告李亞某所雇傭,該二人為雇傭關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故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損超過交強險部分由被告李某承擔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條規定,保險業務由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設立保險公司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某汽車服務公司經營范圍內不包含保險服務,且未獲得保險業務經營資質,其開展的“機動車三者責任安全統籌”業務系變相開展保險業務的行為,違反了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如果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保險公司先行賠償不足部分再由機動車侵權人賠償的規定由某汽車服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則變相認可機動車安全統籌合同的法律效力,賦予機動車安全統籌合同與商業三者險合同相同的法律效果,無形中縱容和鼓勵非法開展保險業務的行為,無疑會對保險市場秩序造成沖擊,因此案涉機動車安全統籌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所以,為了確保自己的投保有效,應當到正規保險公司進行購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