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串通簽訂結算單,法院判其無效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金霽 發布時間:2024-12-18 瀏覽次數:363
近日,如皋法院審結一起合同糾紛案件,其中作為關鍵證據的結算單因存在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最終被認定為無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9日,朱大憑借其與朱二簽訂的結算單,要求弟弟朱二與前妻陳某共同償還其墊付的老宅建房款220.3萬元。陳某辯稱,結算單系兩兄弟在其兩次離婚訴訟期間進行,簽訂結算單時其不在場亦不知情,朱大亦未能提供建造老宅的所有支付憑證,且兩兄弟多年間存在幾百筆的經濟往來,故結算金額無法確認。陳某還陳述,結算后朱大還曾自行挪走一棵價值27萬元的羅漢松,朱二建房時墊付的5萬元也未扣減。因此,對于案涉結算單的真實性不予認可。
案件審理
審理中發現,2020年8月20日,朱二曾起訴要求與陳某離婚。2021年6月9日,朱二再次起訴要求離婚時,曾在庭審中陳述“老家建房欠其哥哥一百多萬”,后經法院調解朱二與陳某離婚,朱二同意由其經手的債權債務由其自行承擔,包括建房、裝修的所有債務。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結合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以及法院的調查,本案中朱大與朱二通過惡意串通簽訂結算單,損害了第三人陳某的利益,應認定為無效。理由如下:
一是故意規避其他經濟往來致結算結果不客觀。兩兄弟之間自2018年至2023年期間的往來將近一百多筆,進出賬共計近192萬元,但雙方未就所有往來進行結算,在此情形下,不能直接認定朱二仍欠朱大220.3萬元的事實。
二是結算結果未對朱大、朱二形成約束。朱大和朱二進行結算后,結算單中所涉財產均已固定,但結算后,朱大將現場一棵價值27萬元的羅漢松移走,可見結算的結果并未對朱大及朱二形成約束力。
三是故意加重朱二及陳某的夫妻共同債務。表現如下:1.結算時的債務數額依據不足。朱大提供的結算金額中載明的房屋支出440余萬元,但其僅提供300余萬元的轉賬憑證,對于結算清單中載明的零用開支兩兄弟均未作出合理解釋。2.結算金額與朱二此前在離婚案件庭審過程中的陳述相互矛盾。3.結算時甚至遺漏朱二實際出資的金額。
四是故意選擇在朱二與陳某兩次離婚訴訟期間結算惡意損害陳某的利益。從結算單形成的時間看,該份結算單形成于朱二第一次離婚訴訟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之后,在朱二與陳某出現矛盾,夫妻關系不和期間,朱大與朱二單獨結算的行為勢必會增加朱二與陳某的夫妻共同債務,對陳某造成不利影響。
五是故意向陳某隱瞞結算的事實。結算單形成于房屋建成后一年有余,期間有關結算過程和結算結果,兩兄弟均未告知陳某。
綜上,結合朱大與朱二的結算過程、結算內容及結算時間的特殊性等因素,法院無法認定該份結算單具有真實性。據此,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