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獲刑十個月!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 鄭云霞 發布時間:2024-12-18 瀏覽次數:407
12月17日,清江浦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羅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法院判決被告人羅某應償還債務35萬元及相關利息,但羅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義務。2020年10月,羅某為逃避履行債務,躲避執行,將名下房屋出售給案外人,并將賣房實得剩余款項34萬元用做他用,致使判決無法執行。2022年1月,法院因羅某拒不履行法院裁決決定對其司法拘留15日。次日,因其親屬代為還款5萬元且羅某承諾每季度還款3-5萬元,法院提前解除拘留措施,但此后羅某未按約定繼續還款。案件審理過程中,羅某自愿向法院繳納執行款5萬元用于償還債務。
法院認為,被告人羅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羅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審理中其籌措資金,履行部分義務,酌情從輕處罰。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人羅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為發揮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被執行人主動履行法律義務,弘揚誠實守信的社會風尚,當天,法院組織二十余名被執行人旁聽庭審,沉浸式接受法治教育,警示所有被執行人切勿存在僥幸心理、逃避執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于該條規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