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法院首次適用見索即付保函進行保全置換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于涵 發布時間:2024-12-13 瀏覽次數:699
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中,通過助企發展司法服務中心研判,首次明確了銀行見索即付保函可以作為充分有效的反擔保方式,依法進行保全置換,準許了該集團公司對銀行賬號的解封申請。
基本案情
今年7月,某數據公司因服務合同糾紛將某集團公司起訴至法院,并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對某集團公司名下超300萬元的財產進行保全,常熟法院依法采取相應保全措施。隨后,某集團公司因公司正常生產經營資金流動需要,向法院傳達解封需求,常熟法院通過助企發展司法服務中心研究,準許該公司提交某銀行出具的見索即付保函作為反擔保,解除對其名下銀行存款的凍結措施。
承辦人經審查認為,該見索即付保函賠付最高限額與原告某數據公司申請的保全金額一致,如果該公司未按生效判決及時履行義務,保全申請人申請執行后,該保函能讓保全申請人迅速獲得補償,不會影響其合法權益的實現,且有利于被保全人的日常生產經營。以該見索即付保函進行保全置換,既能保障保全申請人的合法期待利益,又充分釋放了被保全人的資金流動性。綜上,法院裁定準許該變更保全申請,解除對被告某集團公司共計300余萬元財產的銀行賬戶凍結措施。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財產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擔保財產且有利于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保全標的物為被保全人提供的擔保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被保全人有多項財產可供保全的,在能夠實現保全目的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選擇對其生產經營活動影響較小的財產進行保全。經助企發展司法服務中心研究,見索即付保函因其快速兌付、促進款項流動的功能在國際融資中被視為“資金的血液”,并被廣泛運用于國際融資擔保業務中。本案中,被保全人為申請解除財產保全措施提供了見索即付銀行保函作為反擔保,該反擔保措施既能夠在實質結果上保證申請人權益不受影響,又能保障被申請企業的資金流通,確保企業正常經營不受影響,實現了雙方企業利益的平等保護。
2024年5月8日,常熟法院助企發展司法服務中心成立并運行,其主要職能是針對企業生產經營管理中遇到的法律難題以及涉訴矛盾糾紛,從司法審判職能延伸角度,為全市廣大企業和企業家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維度的司法服務。協同發揮蘇州知識產權法庭、蘇州勞動法庭、蘇州破產法庭、蘇州國際商事法庭、蘇州互聯網法庭五個專業化法庭職能,以及立案訴服、行政協同、執行聯動等司法服務,實現一站式提供“1+5+N”的涉企法治服務。
一直以來,常熟法院在商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堅持以企業反映最強烈、需求最迫切的問題為切入點,以實體化運行助企發展司法服務中心為抓手,在法律法規的制度框架內創新工作方法,在堅持平等保護基礎上依法個性化保障企業合法權益,為企業排憂解難。下一步,常熟法院將繼續以更高質量、更高效率完成商事審判工作,持續優化助企服務,助力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