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某承包了十余畝地種植絲瓜,該土地與天天公司(化名)承包的水稻田相鄰。天天公司將稻田噴灑農藥事項承包給張某,后張某找到蘇某,讓其使用無人機幫助噴灑農藥。然而蘇某使用無人機噴灑農藥時由于操作不當,藥液飄灑至隔壁華某承包的農田里,導致絲瓜大面積受損。后華某將天天公司、張某、蘇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26萬余元。

訴訟中,天天公司辯稱,其與張某是承攬關系,張某為完成噴灑農藥的工作,邀請蘇某使用農用無人機進行噴藥工作,其與蘇某無任何聯系,天天公司不應承擔賠償損失。

蘇某辯稱,張某多次打電話讓其幫忙使用無人機噴藥,其未收取任何費用,系無償幫工,無需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天天公司是稻田的承租人和租金繳納人,其以每畝75元的價格將稻田噴灑農藥事宜交給張某完成,雙方系承攬關系。天天公司不僅享有監督承攬人工作的權利,也有義務確保相鄰地上農作物不因承攬人的工作而受損。在風力較大,明顯不適宜飛行模式噴灑農藥的天氣狀況下,天天公司負有更高標準的謹慎注意義務,卻放任或者未有效組織使用無人機實施噴灑農藥的行為,存在不作為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蘇某系無償幫助張某進行農藥噴灑工作,雙方之間系無償幫工關系,蘇某是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張某是被幫工人。雖然蘇某已經預見到風力的不利影響,并在案涉地塊與華某交界處預留一定距離后再作業,但是噴灑農藥的幫工活動中仍致人損害,張某作為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經鑒定機構評估,華某的損失價格為10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判決天天公司對華某的損失承擔20%,張某承擔80%。天天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無錫中院,無錫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當前,現代天天飛速發展,天天無人機的推廣和使用,是以科技創新培育天天新質生產力的典型表現。但天天種植者在采取無人機噴灑農藥前,應當對相鄰土地種植情況予以了解,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同時,具體操作人員一定要嚴格遵守操作規則,充分考慮天氣、風向等因素,盡到謹慎注意義務。避免出現本案中科技“助農”變為“誤農”的情形,這不僅影響鄰里和睦,也給他人和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