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時期法院加強訴訟退費管理的幾點思考
作者:瞿建華 發布時間:2007-05-08 瀏覽次數:3306
一、法院訴訟退費的含義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若干問題的意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除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行政賠償案件以及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外,當事人在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應當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
按照《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一)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二)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三)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四)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正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破產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后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后交納;(五)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待實際發生后交納。既然是預交,在一審裁判生效或者二審終審裁判做出且訴訟終結后,人民法院就必須根據當事人的實際負擔數額,對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進行結算,這里包括兩方面的情況:一是敦促當事人補交預交數額少于實際負擔數額的差額;二是將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多于法院確定的實際負擔數額的部分退還給當事人,這就是所謂的訴訟退費。
二、人民法院訴訟退費的幾種情形
法院訴訟退費管理與訴訟費收費管理一樣,是法院司法行政管理特別是財務管理的一個極其重要的方面。目前,人民法院就案件審理前和審理過程中啟動退費程序的大致有以下幾種情形:
1、當事人在法院立案后,案件審理前或審理過程中,放棄部分訴訟請求或者改變部分請求,減少標的額的,退還減少標的額相應的費用;
2、當事人自動撤訴或人民法院按自動撤訴處理的,法院減半收取訴訟費,退還一半受理費給當事人;
3、當事人只就裁判文書中的一項或者幾項上訴,但按一審的案件受理費數額繳納上訴費的,退回未上訴部分相應的訴訟費;
4、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在規定期限內均上訴的,法院在案件審結,訴訟終結后,退還勝訴方所預繳的上訴費;
5、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立案時按原告訴請的財產標的收取的訴訟費,將財產標的相應的訴訟費退還給當事人;
6、原告的部分訴請應另案處理,法院將本案不予處理訴請部分所繳納的訴訟費退還當事人;
7、當事人按規定繳納案件受理費后,由于家庭生活困難等原因情況屬實,向法院提出申請司法救助減、免訴訟費,法院院長或審判委員會同意減免申請的,退還或部分退還受理費;
8、依照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的人民法院應將預收的訴訟費用隨案移交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法院按照退費程序辦理移交訴訟費用手續;
9、法律規定的其他訴訟退費情形。
三、人民法院在辦理訴訟退費過程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加強對訴訟退費的管理和監督是法院開展“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的重要舉措,是實現“司法為民”根本宗旨的具體體現,也是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訴訟退費管理工作是否到位,直接影響訴訟制度中程序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影響著法院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直接反映法院司法行政管理的水平。要做好這項工作,必須綜合考慮內外因素,著重抓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外部方面
1、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后,作為依托國家職能而具有執收執罰權利的法院將訴訟費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統一繳入國庫管理,這無疑是正確的。但既然是預收訴訟費,法院在案件審結后就存在結退訴訟費問題。因此,法院要與財政部門協商建立訴訟費退費“備用金制度”,即訴訟費在繳入國庫前留存一定比例(一般來講為訴訟費收入的15%)的備用金在財政專戶上,以滿足法院訴訟退費的需要。備用金支出后,應及時予以補充,確保人民法院案件訴訟退費有資金保障,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避免使一些勝訴當事人因為未能及時領到訴訟退費而對法律的公正產生懷疑。
2、在訴訟收費過程中,法院和上門收費銀行之間要明確各自的職責。這里包括以下幾方面的情況:(1)、要嚴格按照“立案庭確定訴訟收費數額,財務開票,銀行收款,財政管理”的票款分離、收繳分離的原則,做好訴訟費的征收工作。法院財務人員憑當事人提供的由立案庭開具的繳費通知單開票,銀行憑法院財務部門開具的訴訟費收費票據收款。這樣,訴訟費數額的確定、開票和收款由不同部門人員擔任,相互牽制,互相制約;(2)、在法院財務部門人員缺少的情況下,訴訟費收費收據也可以由銀行收費人員代開,但法院財務部門與銀行人員之間要建立必要的牽制辦法,包括票據領用和繳銷制度,票、款定期核對制度,定期集中檢查和隨機抽查相結合的制度等,防止舞弊現象的發生;(3)、對于沒有啟用訴訟費網上查詢系統的法院,要設計一種訴訟收、退費登記表,由銀行逐戶登記收費情況,內容包括收費票據號碼、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案號、收費金額、收費方式、退費金額、退費承辦人、退費時間等。表格一式兩份,立案庭、財務部門各執一份。退費時,財務部門除了審核退費票據、內部審批單據、跟蹤卡片外,還要根據業務庭提供的內部審批單上記載的收費時間和票據號碼,查詢收、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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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內部方面
1、法院應建立和健全訴訟費收、退費跟蹤管理制度。當事人所預交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其他訴訟費、變更訴訟請求情況以及退費情況在跟蹤卡片上詳細列明,卡片隨案件流程管理而傳遞。案件承辦人員在辦理退費時,除開具訴訟費退費票據、填寫退費內部審批單,經過相關領導審批后,連同跟蹤卡片交財務部門。財務部門將跟蹤卡片與訴訟費明細賬核對,確保賬、卡記錄一致后在卡片相應欄中簽字,辦理相關退費。
2、法院要設計符合自身實際的訴訟退費內部審批單據,加大對訴訟退費的監管力度。內部審批單的格式大致包括以下要素:(1)、退費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2)、單位填寫賬號和開戶行;(3)、訴訟費繳費時間和繳費票據號碼(便于財務部門與明細賬核對和登記訴訟收、退費登記表);(4)、退費理由和承辦人姓名;(5)、業務庭庭長審核簽字;(6)、院長審批簽字;(7)、財務人員接收票據時間及簽字(監督財務人員及時辦理退費業務)。
3、法院財務部門要認真審核退費手續是否完備,按照財務制度的要求,規范退費手續:(1)、個人退費的,必須本人攜帶身份證件辦理手續;他人代領的,必須有授權委托書,提供代領人的身份證件,經校驗無誤后退還現金或開具現金支票;(2)、單位退費的,法院承辦人開具退費票據和退費內部審批單,由單位在退費票據上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并提供賬號和開戶行,法院財務人員通過銀行匯款方式退費;(3)、對沒有賬戶或賬戶被查封、凍結的單位辦理退費時,單位必須提供沒有賬戶或賬戶被查封、凍結的事實依據以及要求以現金方式退費的申請,加蓋單位公章后交法院財務部門辦理現金退費;(4)、這里特別要指出的是,對于由代理律師前來辦理退費手續的情況,法院財務部門一定要嚴格審查律師是否持有權利人的委托授權。委托書上必須載明委托該律師前來領取現金(個人訴訟)或將該筆退費轉至某律師事務所(單位訴訟)的理由,防止權利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4、法院要將訴訟退費管理與年終考核結合起來。承辦人員要懷著對工作認真負責的態度,將退費票據附卷聯和收、退費跟蹤卡片及時歸檔。個案辦結時,承辦人員要核對訴訟收費情況,訴訟費負擔的方式和訴訟費補繳或退費情況,財務人員要認真把關,法院案件督查組要將退費情況列入經常性案件質量評查范圍并納入責任追究,評查的主要內容是:是否按規定收費、增加訴訟請求有沒有補交訴訟費、應退訴訟費有沒有及時退還以及跟蹤卡片填寫要素是否準確等,并將主要內容與個人年終考核聯系起來。
5、法院在加大對訴訟退費監管力度的同時,要著重處理好規范管理與方便群眾退費的辨正關系。“司法為民”是法院審判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的根本宗旨,我們在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規范管理的同時,要時刻把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實實在在地為人民群眾辦實事、辦好事,在抓好訴訟退費管理中同樣要貫徹這一精神。
規范管理與方便群眾退費二者是辨證統一的,不能簡單地把兩者對立起來。“規范管理”是從法院內部管理的角度上考慮,建立、健全必要的規章制度,用制度加強管理,規范各項管理行為,堵塞漏洞。“方便群眾退費”要求我們站在當事人的角度來考慮問題,從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增強黨同人民群眾血肉聯系的高度,明確責任,著力進行整改。例如:(1)、建立訴訟退費“一站式”服務窗口,整個退費手續在“一站式”服務窗口就能全部完成,加快工作節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了訴訟當事人,從而樹立法院在群眾中的良好形象;(2)、在案件審理終結時,及時為前來法院參加開庭的當事人結退訴訟費用,避免當事人為領取訴訟退費而來回奔波,也有利于案件承辦人及時將卷宗歸檔,既方便了訴訟當事人,又節約了法院的訴訟成本。
四、小結
規范訴訟退費管理,是法院司法行政工作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客觀要求,是“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的客觀要求,是樹立法院特別是法院行政裝備部門在人民群眾中的良好形象的客觀要求,更是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建設 “和諧法院”的客觀要求。法院行政裝備部門的同志們必須按照“規范手續、加強管理,提高效率、方便群眾”的原則,探索出一條適合法院自身工作實際的訴訟退費操作流程和管理辦法,認真做好這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