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城法院用好執前督促促成自動履行
作者: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 劉璐 孟睿 發布時間:2024-12-10 瀏覽次數:395
“執前督促真不錯,在正式執行前就解決了問題,高效!”近日,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申請人將印有“正氣如虹,構建誠信社會;執行如山,維護金融穩定”的錦旗送到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并對執前督促程序贊不絕口。
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經法院調解達成了民事調解協議。但事后借款人并未按期履行義務,后原告某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對案件情況進行分析后,執行局決定啟動執前督促程序。
執前督促是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開始前,對符合一定條件的案件,通過適時提醒、法律釋明、說服教育及后果警示等多種形式,督促義務人自動履行義務的工作機制。由承辦法官引導當事人在執行前和解、自覺履行,具有快履行、少強制、低成本、高效率的優點,可以減少強制執行的社會成本。于申請執行人而言,新模式簡化了辦案程序,縮短了辦案期限,能更快地兌現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減輕訴累。于被執行人而言,新模式可以避免強制執行給其帶來的個人信用損失。
啟動執前督促程序后,執行法官采用電話溝通、約談等多種手段,向被執行人深入剖析案件,講解法律規定,強調誠信履約的重要性以及失信所帶來的嚴重后果。經過多輪細致入微的溝通和指導,最終被執行人深刻認識到了自身的責任,表示愿意盡快還清欠款。在執行法官的協調督促下,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被執行人也在規定時間內全部償還了所欠款項,順利實現了自動履行,避免了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此次執前督促的成功實施,不僅有效節約了司法資源,減少了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更展現了法律的人文關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