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孫劉認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12-06 瀏覽次數:411
罪犯孫劉認,男,1988年7月3日出生,徐州市銅山區人,漢族,小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323198807030617,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五監區服刑。
2020年4月10日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312刑初88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孫劉認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9年8月20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2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孫劉認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3月、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獲得表揚八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未履行,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出具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鑒于該犯系搶劫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罪犯且財產性判項未履行,應當從嚴。鑒于該犯系侵害未成年犯罪的成年罪犯,綜合考量其交付執行后的一貫表現,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孫劉認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