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訴訟費用的基本常識
作者:張立琢 潘淑泠 發布時間:2007-04-30 瀏覽次數:2793
一、概念
訴訟費用是指當事人進行民事與行政訴訟時依法應當交納和支付的各種費用。(這里要注意交納和支付兩個不同的字眼,它反映了不同的法律關系和性質,下文詳述)
二、訴訟費用的構成和范圍
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兩部分,在學理上又可分別稱為“裁判費用”(或稱“程序啟動費”)和“當事人費用”。其中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即裁判費用(程序啟動費)屬于國家規費,具有稅收的性質,不少國家稱之為訴訟稅(如日本),反映了當事人交納這項費用時與國家之間形成的公法上的關系,也是當事人提起民事與行政訴訟程序的條件之一,如果當事人拒絕交納,則國家拒絕啟動訴訟程序解決糾紛。其他訴訟費用則是在訴訟進行過程中當事人進行某項具體訴訟行為時必須耗費的支出,如果當事人拒絕支付這些費用,則法院對該項具體訴訟行為就無法開展或持續進行下去。
三、性質和特點
訴訟費用交納和支付反映了2層法律關系。一是當事人與國家之間的關系,體現在訴訟程序啟動環節。交納案件受理費和申請費反映了當事人與國家之間形成公法上的關系,啟動了訴訟和執行程序;二是當事人相互之間及當事人與第三者之間的關系。這層關系體現在訴訟過程中和訴訟結果出現時。在訴訟過程中當需要進行某項具體訴訟行為時,當事人必須向有關機構或單位支付一定的訴訟費用,這種費用的支出與法院受理案件與否沒有關系,只對某個具體訴訟環節能否進行或對整個訴訟程序能否繼續進行下去起影響作用。當事人負有的義務是向有關機構或單位或向對方當事人支付某些費用;在裁判結果出現時,敗訴方當事人須根據法院判決向勝訴方當事人支付訴訟費用。這種費用反映了當事人之間在私法上的關系,不同于國家規費性質。因此,訴訟費用總體上具有國家規費性、對勝訴當事人的經濟補償性和對敗訴當事人的制裁或稱懲罰性。
四、訴訟費用的負擔原則及具體情形
訴訟費用的負擔,是指在訴訟終結時,訴訟費用由哪方當事人承擔。
訴訟費用負擔的基本原則是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用。這是世界上多數國家確定的原則,我國也是如此。除此之外,還有些案件,當事人并非全敗或全勝,而是各有勝負,這時訴訟費用采取分擔原則。另外,訴訟結果可能以撤訴、調解、和解、終結等方式結案,這些情況下,訴訟費用的負擔又會體現出協商承擔、法院決定承擔等特殊性。
概括起來,訴訟費用的負擔有如下8種情形:
1、敗訴方負擔;
2、按比例負擔。主要指當事人各有勝負的情形;另外還包括共同訴訟人敗訴的情形,應由各共同訴訟人根據各自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或份額,按比例分擔訴訟費。
3、協商負擔。主要指調解或和解結案的情形,也包括離婚案件;
4、原告或起訴人負擔。指撤訴以及按撤訴處理的案件,還包括一些駁回起訴、上訴的案件;
5、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由哪方當事人負擔。包括離婚案件,達成調解協議、但就訴訟費用負擔達不成一致的案件等;
6、申請人或債務人負擔。指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等案件。
7、責任人負擔。如申請保全錯誤或不適當而必須負擔的申請費;
8、為不正當行為的當事人負擔。指在訴訟過程中,有的當事人進行一些不符合法律規定、甚至違法的行為,因而發生的費用,應由行為人負擔。如串通他人作偽證,該偽證人的誤工補貼、差旅費等;又如有的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故意逃匿、逃避送達,法院為此而公告送達的費用等等。這些費用都應由實施不正當行為的當事人負擔。
五、關于訴訟費用交納標準的制定依據
了解訴訟費用交納標準的制定依據對理解具體的標準有幫助。一般情況下,一個國家制定訴訟費用標準要考慮三個因素即三個依據:一是訴訟費用的性質。從國家規費層面,要考慮社會大眾的一般支付能力和保障民眾的訴權,也要考慮抑制濫訴行為;從對當事人的補償和制裁層面,要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及實際損害結果、以及震懾作用等因素,過高或過低效果都不好。二是案件的訴訟性質和非訴性質。訴訟案件指就實體法上權利的存在與否等實質事項有爭執的案件;非訴案件指利害關系人在沒有權益爭議的情況下,請求法院確認某種事實是否存在,從而使一定的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案件。由于兩類案件處理的程序不同、繁簡難易、工作量都有區別,訴訟成本也就不同,因此,在收費標準上也應有所區別。三是案件的財產性與非財產性。財產案件按標的計收訴訟費,非財產案件按件計收訴訟費。財產案件是指當事人爭議的權利義務關系具有一定的物質內容或直接體現某種經濟利益的案件,當事人的請求能夠折算為一定數額的金錢。非財產案件指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與爭議主體的人格、身份不可分離的案件,通常指各種人身關系的案件。民事案件的財產性與非財產性對訴訟費用征收標準的確定影響最大。
訴訟費用的交納標準分兩大塊內容,一是案件受理費,二是申請費。案件受理費指訴訟類案件的程序啟動費;申請費指執行案件及非訟案件的程序啟動費,非訟案件包括申請保全措施、督促程序案件、破產案件、海事案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