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臧樹東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12-06 瀏覽次數:477
罪犯臧樹東,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江蘇省沭陽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1322198209274499,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三監區服刑。
2020年6月29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322刑初75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臧樹東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9年9月3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四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30.5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蘇13刑終24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2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臧樹東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二十四萬元(未履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30.5萬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履行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臧樹東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