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497號

    罪犯胡福建,曾用名胡福劍,男,1992年2月20日出生,江蘇省盱眙縣人,漢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830199202204018,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三監區服刑。

    2023年2月17日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0830刑初2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胡福建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刑期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2025年4月1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7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胡福建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4月、2024年10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胡福建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