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327號

    罪犯趙某,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江蘇省南京市人,中等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三監區服刑。

    2015年3月1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寧刑初字第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趙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6日交付執行。2019年1月30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刑更40號刑事裁定將其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十年;2021年9月24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240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40年6月27日止),剝奪政治權利十年不變。

    罪犯趙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鑒于該犯系嚴重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罪犯,應當從嚴。罪犯趙某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趙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十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