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趙某富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2-04 瀏覽次數:156
江蘇省南京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323號
罪犯趙某富,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黑龍江省嫩江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一監區服刑。
2008年9月2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8)錫刑初字第5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罪犯趙某富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附帶民事賠償人民幣四十二萬五千一百七十一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13日交付執行。2010年12月20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10)蘇刑執字第0654號刑事裁定將其刑罰減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改為九年;2013年4月1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3)寧刑執字第187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九年不變;2015年11月3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5)寧刑執字第844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九年不變;2018年3月2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1刑更126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九年不變;2021年9月24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241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5年10月19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九年不變。
罪犯趙某富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民事賠償人民幣四十二萬五千一百七十一元,2009年2月23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9)錫執字第5號民事裁定,予以終結執行。鑒于該犯系嚴重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罪犯,應當從嚴。罪犯趙某富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趙某富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九年減為三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