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號

    罪犯劉某,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江蘇省南京市人,大學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五監區服刑。

    2016年1月21日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52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30年8月2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三百三十三萬五千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23日交付執行。2018年11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1刑更650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0年12月1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414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9年4月27日止)。

    罪犯劉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10月、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八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已履行人民幣四萬元,退賠人民幣三百三十三萬五千元未履行,2016年7月26日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111執660號執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罪犯劉某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劉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