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某銀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2-04 瀏覽次數:260
江蘇省龍潭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783號
罪犯朱某銀,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河南省固始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二監區服刑。曾因賭博于2017年2月被行政拘留十三日。
2023年9月15日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0509刑初154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朱某銀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3年6月7日起至2025年6月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0月26日交付執行。
罪犯朱某銀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6月獲得表揚一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朱某銀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