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783號

    罪犯朱某銀,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河南省固始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二監區服刑。曾因賭博于2017年2月被行政拘留十三日。

    2023年9月15日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0509刑初154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朱某銀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3年6月7日起至2025年6月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0月26日交付執行。

    罪犯朱某銀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6月獲得表揚一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朱某銀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