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778號

    罪犯楊某昊,男,2002年11月14日出生,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一監區服刑。

    2022年7月5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211刑初68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楊某昊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元。后于2022年8月16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211刑初689號收監執行決定書,決定將罪犯楊某昊收監執行(刑期自2022年8月17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4日交付執行。

    罪犯楊某昊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二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履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楊某昊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