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821號

    罪犯晏某華,男,1963年2月8日出生,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六監區服刑。

    2021年8月20日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509刑初85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晏某華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1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29日交付執行。

    罪犯晏某華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2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萬元已履行,違法所得已退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晏某華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