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孫某軍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2-04 瀏覽次數:161
江蘇省龍潭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823號
罪犯孫某軍,男,1970年1月2日出生,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六監區服刑。2009年7月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3月6日刑滿釋放。
2014年12月1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寧刑初字第7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孫某軍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個人全部財產。孫某軍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蘇刑一終字第0001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xxxx年xx月xx日,xxxx法院經過復核,作出xxxx號刑事裁定,對罪犯xxx的定罪量刑予以核準。2018年2月28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刑更11號刑事裁定將其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變;2021年6月7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刑更237號刑事裁定將其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刑期至2046年6月6日止),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十年。
罪犯孫某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7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2024年5月2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了(2024)蘇01執392號終結裁定書,裁定終結執行。鑒于該犯系累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孫某軍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十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