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781號

    罪犯盧某富,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安徽省泗縣人,大專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一監區服刑。曾因犯假冒注冊商標罪于2013年5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2019年12月9日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312刑初88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盧某富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8年3月18日起至2026年3月1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未退繳贓款予以追繳。罪犯盧某富不服,提出上訴,2020年6月9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3刑終13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9日交付執行。2023年3月2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1刑更48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刑期至2025年10月17日止)。

    罪犯盧某富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已履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元已履行。鑒于該犯系累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盧某富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