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727號

    罪犯劉某煒,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中專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一監區服刑。2020年11月曾因犯幫助偽造證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20年8月12日刑滿釋放。

    2022年9月29日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402刑初26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劉某煒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整;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整;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刑期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8年7月1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8日交付執行。

    罪犯劉某煒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百二十萬元已履行,違法所得二百七十八萬二千五百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劉某煒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