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華某清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2-04 瀏覽次數:209
江蘇省龍潭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787號
罪犯華某清,男,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三監區服刑。2013年4月曾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刑滿釋放。
2023年3月29日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原馬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0205刑初12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華某清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刑期自2022年10月27日起至2025年11月2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整,同時責令退賠尚未追繳的贓款。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27日交付執行。
罪犯華某清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3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萬元已履行,責令退賠十二萬八千元已履行,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華某清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