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891號

    罪犯黃某超,男,1995年8月26日出生,湖北省孝昌縣人,大學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二十三監區服刑。

    2022年9月19日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1302刑初3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黃某超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刑期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2026年1月2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整。宣判后,被告人黃某超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2022)蘇13刑終24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2日交付執行。

    罪犯黃某超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1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兩次,確有悔改表現。另查明,該犯已全部履行生效判決中的財產性判項。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黃某超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