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902號

    罪犯何某勛,男,2008年7月31日曾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山東省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2008年9月1日刑滿釋放,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二十四監區服刑

    2022年9月28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1322刑初52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何某勛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刑期自2022年9月30日起至2025年5月2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整,退贓退賠人民幣一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2日交付執行。

    罪犯何某勛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1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萬元判決期間已退出,退贓退賠萬元判決期間已退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何某勛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