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某勛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2-04 瀏覽次數:131
江蘇省龍潭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902號
罪犯何某勛,男,2008年7月31日曾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山東省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2008年9月1日刑滿釋放,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二十四監區服刑。
2022年9月28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1322刑初52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何某勛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刑期自2022年9月30日起至2025年5月2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整,退贓退賠人民幣一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2日交付執行。
罪犯何某勛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1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萬元判決期間已退出,退贓退賠一萬元判決期間已退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何某勛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