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韋某斌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2-04 瀏覽次數:139
江蘇省金陵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364號
罪犯韋某斌,男,1998年8月9日出生,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西鄉塘區(原市郊區)人,中專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22年11月30日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923刑初46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韋某斌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8月20日起至2025年8月1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整,自愿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千元整,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4日交付江蘇省金陵監獄執行。
罪犯韋某斌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萬元及違法所得五千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韋某斌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