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381號

    罪犯倪某峰,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人,大學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從嚴管控監區服刑。

    2020年11月9日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003刑初33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倪某峰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2月2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整。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蘇10刑終27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2日交付執行。

    罪犯倪某峰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十二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倪某峰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