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倪某峰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2-04 瀏覽次數:282
江蘇省金陵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381號
罪犯倪某峰,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人,大學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從嚴管控監區服刑。
2020年11月9日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003刑初33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倪某峰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2月2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整。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蘇10刑終27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2日交付執行。
罪犯倪某峰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十二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倪某峰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