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2-04 瀏覽次數:366
江蘇省金陵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355號
罪犯高某,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山東省臨邑縣人,普通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九監區服刑。
2021年6月30日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506刑初16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高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5年8月2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整,責令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十七萬九千九百四十八元整。高某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2021)蘇05刑終54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27日交付執行。
罪犯高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萬元及責令退賠五十七萬九千九百四十八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高某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