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罪犯李景周假釋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通 發布時間:2024-11-27 瀏覽次數:455
江蘇省通州監獄
提 請 假 釋 建 議 書
〔2024〕蘇通獄假建字第6號
罪犯李景周,男,1988年1月8日出生,山東省鄆城縣人,漢族,普通高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72928198801087618,現在江蘇省通州監獄十一監區服刑。
2021年11月16日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原郊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311刑初35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景周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2026年1月1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30日交付執行。
罪犯李景周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2022年4月25日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出具(2022)蘇0311執1320號結案通知書載明被執行人已按照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履行完畢,故此案已結案。
社區矯正機構矯正環境評估意見為同意。罪犯再犯危險等級為一般,且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景周予以假釋。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通州監獄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