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葉某為完成游戲任務委托被告盧某進行游戲代練,約定由盧某使用葉某的游戲賬號完成游戲任務,同時雙方進行視頻直播。后葉某將游戲賬號、密碼通過微信發給盧某,盧某登錄葉某的游戲賬號開始游戲代練,同時與葉某進行微信視頻。當盧某掛斷視頻聊天后,葉某微信詢問何時能繼續代練,盧某未予回復。葉某察覺異常,立即登錄該游戲賬號,發現該賬號中的游戲裝備已被分解(刪除)。原告葉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盧某賠償其財產損失約10萬元。

裁判結果:

被告盧某一次性賠償原告葉某損失36167.2元,并駁回原告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作出后,原告葉某和被告盧某均未提出上訴,被告盧某主動履行了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

裁判理由:

網絡游戲裝備是具有一定市場價值的電子數據,屬于網絡虛擬財產,受到法律保護。被告盧某在獲知原告葉某的案涉游戲賬號密碼后,在登錄和操作游戲過程中超出委托代練的約定,在未經原告葉某準許的情況下分解(刪除)葉某的部分游戲裝備。上述行為造成了葉某的合法虛擬財產遭受損害的侵權后果,盧某明顯具有主觀過錯,且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故被告盧某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原告葉某提交其購買案涉賬號的《網絡虛擬財產轉讓合同》及購買部分游戲裝備的轉賬記錄,證明其購買案涉游戲賬號及裝備共花費97232.45元。但侵權損害賠償的數額應以被侵權人受到的實際損失價值為依據,葉某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因盧某侵權產生的實際損失數額,且案涉游戲賬號現仍由葉某所有和控制,盧某的侵權行為并不影響葉某繼續使用案涉游戲賬號。經法院調查取證,游戲公司向法院出具了案涉游戲賬號被分解(刪除)游戲裝備的時間及該裝備對應的系統價值清單,盧某登錄葉某游戲賬號之后,被分解(刪除)的游戲裝備對應總價值為36167.2元,故以此金額認定為原告葉某的實際損失更加符合客觀實際。

法官說法: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網絡游戲等新業態電子服務也日益進入廣大網民的生活,網絡游戲創造的各類網絡虛擬財產在互聯網服務中也紛紛涌現。民法典中首次對網絡虛擬財產“身份”地位予以確立,明確網絡虛擬財產具有獨立于其他網絡資源或現實財產的價值,將網絡虛擬財產正式納入法律的保護范疇,明確了虛擬財產作為財產權客體的法律地位。本案中,原告葉某為生成其游戲賬號下的裝備投入了大量的金錢和時間成本,具有財產利益屬性和一般商品屬性。當網絡游戲賬號權利人所有的數據、網絡虛擬財產遭到非法侵害時,可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

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

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