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大豐市座落在黃海之濱,是一座美麗、富饒、和諧的海濱城市,這里,因有世界上最大的野生麋鹿自然保護區而聞名遐邇。這里,因有天然的深水港國家一類口岸而四通八達,這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成效顯著,這里的人民法院各項工作年年上新臺階。先后被省高院和鹽城中院表彰為“文明法院”、“人民滿意的法院”、“訴訟調解工作先進集體”、“政法綜合治理先進集體”等榮譽,尤其是調解工作更為出色,如西團人民法庭,該庭從構建和諧新農村出發,重視調解工作。該庭本著“重調解、解紛爭、求穩定、促和諧”的要求出發,經過三年民事訴訟調解經驗的積累,總結出“五心”調解法,即“熱心、誠心、細心、耐心、公心”。西團法庭也正是堅持“五心”調解法,走出了一條調解多、上訴少、效果好、公信力高的新路子,贏得了各級領導和人民群眾的好評,成為了鹿鄉法院審判方式中的一枝“奇葩”。

“熱心”,表現為辦案法官應熱衷于做調解工作,對待當事人要熱情。庭下熱心地接待當事入,庭上向當事人熱心提醒訴訟風險及闡明有關法律規定,通過自己熱情的舉止拉近與當事人的距離。因為,當事人一般情況下對法院都有不同程度的陌生感和畏懼感,覺得“衙門”的門不好進,“衙門”的人不好處,“衙門”的事不好辦,有的甚至說:“想到法院就打怵,接到傳票就哆嗦”。該庭舉措之一就是將熱心融入到調解過程的“三個第一”中,即“第一次見面、第一次談話、第一次分手”。平時注意接待當事人的一些細節,不管當事人態度如何,都要微笑接待:碰到訴家庭冤屈的,就和他們聊聊家常;遇到老弱病殘的,就攙扶他們進出法庭。熱心為當事人服務,是最能打動當事人的,是最能拉近彼此之間距離的,有時一個熱心的問候,一句暖心的話語,都會成為調解成功的契機。通過熱情的話語,親切的態度,得體的舉止,使當事人在第一次見面時就把法官當成朋友,第一次談話時就把法官當成親友,第一次分手就把法官當成故友。通過“三個第一”,讓當事人感受到法官的熱心,拉近與當事人的心靈距離,使得當事人誤解而來,理解而去;戒備而來,輕松而走:怨憤而來,滿意而走。

“誠心”,就是要誠心對待當事人,從當事人的角度出發,幫助他們找出糾紛癥結,分清各自責任,權衡利弊,從而找出開展調解工作的切入點,誠心誠意地進行面對面或背對背調解。如該庭今年審理的原告陳某訴被告李某人身傷害賠償糾紛一案,原、被告系鄰里關系,素有積怨,因排水問題,兩家再次發生爭執。在撕扯打斗中,已懷孕的陳某被不知情的被告李某拽倒,導致流產。原告認為,自己是高齡孕婦,此次流產可能導致終生不孕,要求巨額賠償;而被告方認為,兩家發生爭執是原告家的污水排至其家門口造成的,他當時不知道對方懷孕,責任在原告方,表示分文不賠。由此,雙方矛盾激化到了頂點,先后多次扭打到當地村委會及公安機關,并最終將官司打到了法院。該庭法官受理該案后,沒有因當事人雙方態度不好,不予配合,簡單地一判了之,而是從防止觸發更大毆斗事件發生的角度,多次到當事人居住地調查走訪并邀請原被告所屬居委會協助做調解工作。適當地借助外力再加上與雙方當事人推心置腹的交談和溝通,擺事實,講道理,使他們認清為了將來的生活愉快,不能逞一時之快,接受調解是共贏的唯一選擇。最終法官用自己的誠心說服了當事人,使雙方當庭握手言和,化干戈為玉帛,從而真正做到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細心”,就是在調解中要善于觀察、揣摸當事人的心理,找出突破口,抓住焦點做工作,結合當事人的年齡、性別、學歷、職業、家庭環境,細心觀察當事人的言談舉止,分析其性格特征,了解其心理活動,把握時機,有的放矢地做調解工作。如果當事人雙方文化程度較高,對相關法律知識有所了解,一般應采取“面對面”調解方式,就是與雙方當事人一起談,開誠布公的講,心平氣和的講,條分縷析的講,設身處地的講,使雙方明確各自的法律責任,從而服從調解;有的當事人文化程度較低,情緒激動,容易采取過激行為,就采取“分別談”的方式進行調解,避免山于情緒激動,導致調解場面失控,影響調解結果;有的雙方當事人相距較遠,且不到庭,就采取電話調解和信函調解的方式,從親情、事理、法律的角度,促使其到庭接受調解,避免缺席判決后的難以執行。同時,調解結束后要細心考慮到防止當事人思想反復,鞏固調解成果,采取“五個及時”,即:及時讓當事人在調解書上簽字,及時找領導簽發法律文書,盡時讓書記員打印調解書,及時向當事人送達調解書,及時讓當事人簽收調解書,這“五個及時”一般應當庭或當天完成。如果工作做得不夠細心,則原來的調解工作就可能前功盡棄。

“耐心”,就是要對每一個案件,不要怕繁瑣,不怕反復,要耐心聽取當事人的陳述,把它貫穿于訴前、訴中、訴后的整個訴訟過程中,用法律法規和情理去打動當事人的心。該庭認為調解工作做得好的法官首先應是一名耐心的聽眾,也只有耐心的聽取雙方當事人訴說,才能發現問題的本質,找出矛盾的根源,也才能找到解決糾紛的最好的辦法。如果法官沒有耐心,尤其是對于雙方矛盾激化,棘手的案件不耐煩,調解工作就很難做好,即使判決與法有據,則一樣可能導致纏訴、上訪,最終甚至被改判或重審。許多民事案件,特別是離婚訴訴訟案件,當事人本身也不希望家丑外揚,迫于無奈訴之法庭,很大程度上是想找個人評評理,說道說道,有時傾訴本身就是當事人的目的,一講起來就滔滔不絕,而上當事人暢所碑言,耐心傾聽就成為辦好案的關鍵。耐心傾聽拉近了與當事人之間的距離,調解時,就能讓當事人感覺到不是外人在調解,而是朋友,是家人在勸解,從而使糾紛得到圓滿解決。

“公心”,就是說要時刻保持一顆公心,為當事人排憂解難,不偏不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案件調解過程中,固然需要以情動人,需要講事實,擺道理,需要方法和技巧,但必須堅守法律的底線,法官的公心就是依法辦事。不管當事人是什么身份、地位,不管當事人有什么背景、關系,都要廉潔奉公,按照法律辦事。必要時邀請其親屬、居委會、單位或人大代表旁聽案件,組織證據交換。法官不能不正當地利用權力,強迫一方當事人或通過久調不決的方式變相強迫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對有些矛盾較為突出,雙方長時間僵持不下的案件,就不必一味追求調解率,應出地公心及時判決。法官不是和事佬,難以達成調解協議,就要分清是非,果斷判決,秉公執法,以樹立法律的權威和人民法院在人民群眾中公正無私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