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蘇寧女獄假建字第8

    罪犯田某香,女,1980年4月11日出生現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三監區服刑。

    2022年7月25日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481刑初43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田某香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犯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刑期自2021年3月20日起至2025年9月1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六千六百四十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0月12日交付執行。

    罪犯田某香自入監以來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1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被判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責令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6640元。罪犯田某香家屬于2023年7月14日向溧陽市人民法院繳納罰金及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66640元,并提供單據一張。溧陽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2023)蘇0481執恢1012號和(2023)蘇0481執恢1010號結案通知書各一份,于2024年9月4日作出結案證明一張,載明田某香財產刑案件執行完畢。該犯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完畢。該犯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罪犯田某香擬提請假釋罪犯危險性評估報告再犯等級為一般。2024年9月30日,罪犯田某香假釋后擬居住地社區矯正管理局回函評估意見為田某香基本具備適用社區矯正條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田某香予以假釋。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