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陳某妤假釋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1-13 瀏覽次數:274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提 請 假 釋 建 議 書
〔2024〕蘇寧女獄假建字第7號
罪犯陳某妤,女,2001年4月21日出生,浙江省溫嶺市人,高中文化,打工,現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九監區服刑。
2021年10月18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12刑初17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陳某妤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刑期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2025年9月2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審理中陳某妤已退出的贓款人民幣71263元,依法發還各被害人。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2日交付執行。
罪犯陳某妤自入監以來,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被判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審理中陳某妤已退出的贓款人民幣71263元依法發還各被害人。罪犯陳某妤家屬于2022年7月25日向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繳納罰金人民幣40000元并提供收據一張,于2022年9月30日向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退出贓款人民幣71263元并提供收據一張,于2022年9月26日出具(2022)蘇0612執1932號結案通知書表明(2021)蘇0612刑初170號刑事判決中陳某妤的金錢給付義務全部履行完畢,現作結案處理。該犯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該犯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罪犯陳某妤擬提請假釋罪犯危險性評估報告再犯危險等級為一般。2024年8月1日,罪犯陳某妤假釋后擬居住地矯正管理局回函評估意見為陳某妤擬適用社區矯正。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陳某妤予以假釋。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