熬夜直播,錄用別人的場景行不行?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胡越 發布時間:2024-11-13 瀏覽次數:596
【基本案情】
原告某商行為了打開市場,通過搭建直播間,策劃、拍攝直播內容進行直播帶貨,銷售女裝,效果立竿見影。后原告發現,其在微信視頻號的經營每況愈下。原來是某鞋帽店盜錄了原告直播錄像,并通過技術手段通過微信視頻號直播帶貨并提供視頻回放。經比對,其直播中的場景、主播、畫面、口播內容與原告直播間內容一模一樣。其中,直播間聊天區的消費者誤以為是真實直播故而發送互動消息,如主播問“第一次來到直播間的家人們扣個1”,評論區則陸續出現回復“1”的情況;而對于消費者就商品的詢問,畫面中的主播則毫無反應。原告起訴某鞋帽店,要求其停止使用原告的直播錄像,刪除侵權商品鏈接并賠償原告損失。
【處理結果】
經常熟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視聽作品屬于我國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原告主張權利的直播帶貨系列視頻,其內容通過直播間場景搭建、燈光、音樂、道具、主播話術、捧哏互動、商品展示等綜合構成,由原告攝制完成,無論是在直播畫面還是在創意上,其視頻所展現的內容均體現了權利人的獨特選擇與編排,滿足我國著作權法對于作品獨創性的最低要求,屬于我國著作權法上的視聽作品。被告某鞋帽店在通過在其開辦的微信視頻號上發布的直播視頻,與原告主張權利的視頻,二者在對應的場景、內容、布局、燈光、音樂、表演人員等方面均一致。被告擅自復制原告權利作品并通過互聯網傳播未獲得相應的許可,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復制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等民事責任。判決后各方均服判息訴,一審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
直播視頻通過場景搭建、劇情編排、主播話術等創意編排,該類獨特選擇與編排融入了創作者的創意勞動成果,搭建具有獨創性的直播視聽畫面的內容和要素所帶來的商業利益或競爭優勢應依法予以保護。盜用他人具有獨創性的直播視聽畫面為自己帶貨的,該行為可降低自身投入成本,該類數據資源的不正當使用亦可能影響電商從業者的創作熱情。本案開創性的認定了個案中的以直播視頻為例的視聽畫面滿足著作權法對于作品獨創性要求,他人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將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