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法院)關于罪犯李慧玲暫予監外執行一案的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1-12 瀏覽次數:639
關于罪犯李慧玲暫予監外執行一案的公示
(2024)蘇0118刑更7號
罪犯李慧玲,女,漢族,1991年4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金寨縣,公民身份號碼342426199104084621,初中文化,無業,住安徽省金寨縣明輝城9幢二單元2305室,戶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縣湯家匯鎮街道7組。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作出(2024)蘇0118刑初163號刑事判決,其中對被告人李慧玲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經查,罪犯李慧玲于2024年6月17日在安徽省金寨縣婦幼保健院產下一子,確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其申請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款之規定,決定將罪犯李慧玲暫予監外執行。
特此公示。如有異議,請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反映。
聯系人:劉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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