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小孫在某APP上看中了一套房產,當即和A公司的房產中介小張加上了微信,兩人雖還沒有簽訂書面的中介合同,但在微信中已溝通確認了中介費的計算方式,并約定小張將房產價格還價至153萬就簽訂買賣合同。之后小張帶小孫前往實地看房并進行稅費政策等各種問題的答疑,小孫對房產情況很滿意,但認為小張和房東談的155萬價格高于預期,再加上不菲的中介費,小孫并沒有當場給出肯定態度,表示回去再考慮考慮。為了維持住客戶,小張想再約小孫和房東面談一次,但小孫卻表示沒時間并將小張微信拉黑。不久,A公司得到消息,小孫在小張發出面談邀約的次日,通過B中介公司簽訂了該房屋的買賣合同,最終的成交價仍為155萬元,B公司收取的中介費僅為小孫與A公司約定費用的四分之一,但B公司在此之前并沒有給小孫提供過任何中介服務。

小孫此舉在行業上稱為“跳單”,A公司員工付出了勞動卻為他人做了嫁衣,遂將小孫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中介費。

判決結果:

小孫需根據與A公司約定的標準向A公司支付中介費。

裁判說理: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小孫與A公司之間雖未簽訂書面中介合同,但雙方已通過微信就房產的選擇、中介費的計算方式及支付條件達成一致,并由A公司提供了相應中介服務,A公司員工就該房產組織小孫與賣方進行周旋、磋商,將價格還至155萬元,雖該金額與小孫要求的153萬元存在差距,但小孫在小張發出面談邀約的次日即與B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且在此前未接受B公司的中介服務,故在A公司的居間斡旋下,房屋買賣合同已基本達成,A公司的履約行為與小孫的締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小孫僅僅因為B公司的中介服務費更低,就轉而通過B公司與賣方簽約,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小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系利用了A公司提供的信息和服務而獲取締約利益,小孫的行為應視為“跳單”。本院最終認定小孫需根據與A公司約定的標準向A公司支付中介費。

法官提醒:

當賣方將同一房屋通過多個中介公司掛牌出售時,買方通過公眾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相同房源信息的,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但在買方與中介公司就中介費達成一致后,若買方最終購買房產的行為與中介公司的服務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買方另擇其他中介機構購買房產的,則要依據法律,向之前的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用。

請大家切記,莫要為圖一時便宜卻付了雙份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