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破產和解” : 交出破產難題新答卷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朱瑞 發布時間:2024-11-01 瀏覽次數:621
破產案件的審理既關乎營商環境,又涉及民生福祉。展現司法擔當、創新工作舉措和優化資源配置是解好企業破產這道難題的關鍵。日前,吳中法院受理一起執行轉破產案件后,首次探索性運用支付令督促程序,在涉企案件清償處置中將“執破融合”與支付令機能交互疊加、充分釋放,實現“以督促和”,創新性地實質化解某裝修設計公司對外全部債務,幫助企業重獲生機。
啟動“執轉破”,揭開“破”題新解序幕
某裝修設計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其中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認繳出資83萬元,認繳出資期限為2030年1月。因經營管理不善及房地產市場大環境影響,導致企業對外不能償付稅款、支付違約賠償等,對內無力發放職工工資,被債權人起訴并進入執行程序。
吳中法院在執行中調查發現,該公司名下無任何資產,法定代表人徐某雖出面表示愿意協商解決全部債務,但遲遲未提出實質解決方案。若該案按執行程序推進,最終只能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債權人合法權益無法兌現。經執行局與破產審判部門溝通,在征得申請執行人同意后,決定將該案移送破產審查。2024年7月,吳中法院裁定受理某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并依法指定管理人。
巧用“支付令”,構建“進退有據”格局
管理人調查發現,該公司僅涉及3家債權人,債權債務關系相對清晰,且經釋明,徐某也自認未繳納過公司注冊資本,并表示因該公司已積攢一定數量的客戶群,希望能夠通過化解債務幫助該公司得以繼續經營。
針對此類“無產”案件,司法實踐中往往通過訴訟方式追繳股東未繳納的出資,但這種方式審理周期長,且需征詢債權人是否愿意墊付訴訟費用。考慮到該案債權人數量少、債權金額不大,怎樣快速讓股東的出資義務轉化為能夠直接進入執行的法律責任?怎樣節約破產成本及快速推進破產程序?這兩個問題橫亙在承辦法官的腦海。
“可以用支付令!”承辦法官想到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的督促程序,該程序的核心是通過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債務人履行義務,如果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不提出異議,支付令即具有執行力?。
支付令是民事訴訟中的一種督促程序,是法院根據債權人申請向債務人發出限期支付現金或有價證券的法律文書,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支付令具有高效、便捷、成本低等優勢,當事人申請支付令后,法院以書面審理為原則,無需開庭審理,且生效后的支付令與判決書、調解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憑借該方式,可以有效督促股東盡快落實出資義務。巧的是,該案恰好滿足支付令所需的能有效送達和無異議等要件。
在法院指導下,管理人于2024年9月18日向法院提出了支付令申請。兩天后,一份要求徐某限期履行出資義務的支付令送到了徐某手中,在法院多次釋法明理下,徐某明確不提出異議。2024年10月8日,該支付令發生強制執行力。依托這一談判“籌碼”,“進”可促推破產和解,“退”可就出資義務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雙向拓寬了實質推進破產進程、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快車道”。
釋放督促力,促成自行和解成功
支付令生效后,由于徐某隨時可能成為被執行人,其談判與協商的意愿明顯增強,承辦法官趁熱打鐵,從實質化解債權債務、切實維護債權人權益的立足點出發,指導管理人快速推進各債權人與徐某的和解談判工作。一方面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以生效支付令所確認的金額作為談判依托,通過釋法明理、居中磋商等方式,引導各債權人與徐某互相諒解,在付款金額上逐步接近,形成徐某有能力履行且各債權人能夠接受的債務清償方案。另一方面充分釋放生效支付令的督促力與強制執行的威懾力,在和解協議中明確各債權人所作金額讓步的條件,一旦徐某違約,則各債權人即不再讓步,同時依托“執破融合”的雙向路徑制約徐某的違約行為,明確管理人在徐某違約后有權立即代表該公司就支付令確認的全部金額向法院申請執行。進可破、退可執,雙管齊下,極大提升了徐某主動履行和解協議的可能性,實現司法強制效力與破產保護功能的有機結合。
最終,在法院的指導與組織下,2024年10月18日,徐某與各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在三日內履行全部支付義務,實現稅款及社保債權百分之百清償,普通債權清償率達75%。歷時僅85天,涉案爭議全部得到實質性化解。
“以支付令的方式追收股東未繳出資,是繼‘執破融合’后,吳中法院在破產案件審理工作中的又一創新舉措?!眳侵蟹ㄔ狐h組書記,代院長高小剛談到:“通過靈活運用督促程序,充分釋放對公司股東履行出資的督促效力,可以有效節約破產成本、切實推進破產進程,實現破產程序、督促程序與執行程序的有機銜接、一體推進,為健全立審執裁破一體化機制,推進糾紛源頭、實質化解提供了有益經驗。”
下一步,吳中法院將以成功案例為基礎,持續優化破產審判工作機制,以實際行動營造良好法治化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