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代表被指從事第二職業 法院調解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
作者:張留兵 發布時間:2007-04-26 瀏覽次數:1715
本網蘇州訊:因被公司在外從事第二職業,并且詆毀公司聲譽,在公司從事銷售代表職務的房某被公司以違反內部規章為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房某對此不服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勞動仲裁委出具了公司必須支付房某576元工資,以及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2800元。房某所在的公司對此不服,遂訴至法院。
房某所在的科技有限公司在訴狀中稱,2005年5月公司與房某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一年后合同續簽至
房某替自己辯護稱,公司在訴狀中所講的都不是事實,他沒有在公司時從事第二職業,消極怠工。公司與他解除合同的真正目的是公司要裁員,不想支付經濟補償。在合同解除前,他的直接上司曾經對他說公司已經經營不下去了,在解除合同前,公司要把他的工資降至零元,有很多人都做不下去走了。勞動仲裁委作出的仲裁是正確的,要求公司按照仲裁支付相應的經濟賠償。
后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調解,在法官的調解之下,房某與公司達成調解協議,由公司支付剩余工資576元,同時支付提前解除合同賠償金1424元。雙方之間再無其他糾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