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因被公司在外從事第二職業,并且詆毀公司聲譽,在公司從事銷售代表職務的房某被公司以違反內部規章為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房某對此不服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勞動仲裁委出具了公司必須支付房某576元工資,以及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2800元。房某所在的公司對此不服,遂訴至法院。2007425,在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的調解之下雙方解除了該糾紛,由公司支付房某的剩余工資以及補償金共記2000元。

房某所在的科技有限公司在訴狀中稱,20055月公司與房某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一年后合同續簽至2007524。但是由于房某在公司工作期間消極怠工,從事第二職業,而且通過各種渠道詆毀公司,給公司的聲譽、業績及利潤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并波及到公司內部其他員工的工作態度,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故公司于2006108與房某解除勞動關系。后房某向勞動仲裁委提出仲裁,勞動部門裁決公司支付房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800元,公司不服該裁決,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不予支付該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公司同時向法院提交了證據,其中有一張名片,房某就是通過名片上的人拿到移動手機卡進行銷售的。

房某替自己辯護稱,公司在訴狀中所講的都不是事實,他沒有在公司時從事第二職業,消極怠工。公司與他解除合同的真正目的是公司要裁員,不想支付經濟補償。在合同解除前,他的直接上司曾經對他說公司已經經營不下去了,在解除合同前,公司要把他的工資降至零元,有很多人都做不下去走了。勞動仲裁委作出的仲裁是正確的,要求公司按照仲裁支付相應的經濟賠償。

后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調解,在法官的調解之下,房某與公司達成調解協議,由公司支付剩余工資576元,同時支付提前解除合同賠償金1424元。雙方之間再無其他糾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