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陶兆年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fā)布時間:2024-10-30 瀏覽次數(shù):403
罪犯陶兆年,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江蘇省寶應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1023195609212410,現(xiàn)在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十監(jiān)區(qū)服刑。
2015年11月2日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揚刑初字第0001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罪犯陶兆年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27年3月24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附帶民事賠償人民幣2.57525萬元。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8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執(zhí)行。2018年5月4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9刑更26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2020年5月13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9刑更18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2022年10月28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9刑更44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5年7月24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
罪犯陶兆年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xiàn)。附帶民事賠償人民幣2.57525萬元(已履行)。鑒于該犯系因故意殺人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陶兆年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