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379號

    罪犯沈加恒,男,2000年12月25日出生,江蘇省灌云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723200012254811,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監區服刑。

    2023年3月29日江蘇省灌云縣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0723刑初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沈加恒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刑期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12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沈加恒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二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沈加恒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