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葛雨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10-30 瀏覽次數:608
罪犯葛雨,男,1996年11月1日出生,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82119961101231X,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九監區服刑。
2021年12月8日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804刑初45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葛雨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2027年6月21日止)。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淮安市(原淮陰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2022)蘇08刑終2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31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葛雨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鑒于該犯系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葛雨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