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7年9月至2021年12月間,被告人王某、劉某、李某、肖某等人分別從被告人蔡某及他人處購買死因不明的螃蟹用于食品生產。被告人蔡某明知被告人王某、劉某用于食品生產,仍為其提供死因不明的螃蟹作為食品原料,銷售得款人民幣12489元。被告人劉某、肖某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生產、銷售許可的情況下,各自在出租屋內,將死螃蟹煮熟后加工成蟹黃蟹肉,交由被告人王某聯系買家將蟹黃蟹肉予以銷售,被告人李某參與送貨事宜,合計銷售得款人民幣381570元,被告人肖某獲利人民幣33500元。其中,銷售給吳某等人的蟹黃蟹肉人民幣287100元;銷售給曹某等人的蟹黃蟹肉人民幣45500元;銷售給宋某的蟹黃蟹肉人民幣12000元,銷售給孫某的蟹黃蟹肉人民幣36970元。

裁判結果: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劉某、李某、肖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中被告人王某、劉某、李某具有其他嚴重情節;被告人蔡某明知被告人王某、劉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為其提供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對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相應刑罰。

典型意義:大閘蟹味道鮮美,但卻有不法者為牟利,用死蟹制成蟹粉蟹肉予以銷售,不僅有損大閘蟹美譽,更有害于消費者健康。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關系人民群眾的健康和幸福,保障食品安全是全體社會公眾共同的責任。法院在該案中,對“死大閘蟹”收購、撿拾、加工、銷售,到下家精加工,再到向消費者銷售,整個利益鏈條進行了全面打擊,強有力地回應了老百姓對食品安全的需求。同時,注重刑事與民事公益訴訟糾紛的一體化解。公訴機關在提起刑事訴訟的同時,一并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蟹黃蟹肉用于消費者食用,依法支持了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訴訟請求,從刑事懲處和民事賠償兩個維度對食品安全進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