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設立分公司借用建筑資質不可取
作者: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 高傳法 發布時間:2024-10-28 瀏覽次數:809
【案情簡介】
原告楊某與被告某建筑公司訂立《成立分公司協議》,約定由某建筑公司在南京成立分公司,任命楊某為分公司負責人并由楊某實行承包獨立經營、獨立運行、獨立賬戶、獨自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核算管理制度,即楊某自負盈虧;楊某向某建筑公司支付加盟費5萬元并自行承擔分公司設立的相關費用。
分公司設立后,楊某認為某建筑公司提供的相關人員資質不適格,導致其無法承接相關業務,發函要求解除協議、退還加盟費并賠償損失。因楊某與某建筑公司未能協商處理,為此案發。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楊某與某建筑公司訂立《成立分公司協議》由某建筑公司在南京市成立分公司,并任命楊某為分公司負責人,意在楊某借用某建筑公司資質承攬工程項目。該協議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某建筑公司根據無效協議收取楊某加盟費5萬元應予以返還。為此,法院判決某建筑公司返還楊某加盟費5萬元。
【法官說法】
資質證書是國家對施工單位的資金、設備、技術、人員素質和安全條件等方面的全方位能力考核和檢測。建筑企業必須按照資質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后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方可從事建筑活動。只有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才能承接工程,確保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沒有資質的主體借用資質或者低級別資質的主體借用高等級資質承接工程不僅會嚴重建筑市場管理秩序,而且會影響到建筑物的安全甚至危害公共安全。
法官提醒:法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應借用建筑資質承攬工程,否則不僅將會導致相應合同無效,而且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二十六條 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