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船老大潘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與田某駕駛貴****小型轎車發生碰撞交通事故,致使潘某受傷,田某承擔該起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后潘某將田某訴至法院要求田某賠償損失。因潘某系某漁船的船主,事故發生前長期帶領工人從事漁業捕撈工作,平均年收入為60萬至100萬元,故其要求按照該標準計算誤工費。

法院經審理: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因受傷無法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本案中潘某所主張60萬至100萬元的誤工損失,是其作為船老板帶領全體船員共同勞動所創造,其中還包括設備、組織管理、天氣溫度、市場價格等多種因素綜合作業的結果。故潘某帶領船員進行出海捕撈作業并出售海產品所獲得收入,不能完全等同于潘某的個人誤工損失。潘某在受傷休息期間聘請兩名船長代替其出海作業,為此支付勞務費35000元。該35000元應屬于潘某受傷休息期間實際減少的損失,故法院予以支持。判決生效后,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實務過程中,作為個體經營者往往會將自己的誤工費與經營利益的損失相提并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可見誤工費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方一方因無法實際勞動而減少的收入。而經營性收入除勞動、經營因素外,還包括資本、技術、勞動力、機會等要素,不能全部視為勞動能力之所得,故經營利益損失不屬于誤工損失的范圍。

法官提醒: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陪產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中明確規定誤工費應從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來確定。由此可見,誤工費賠償是以當事人收入來源作為評判依據,不以年齡進行限制。交通事故的被侵權人應當收集實際收入減少的證據材料,以主張受傷后的誤工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