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通州監獄

                 

2024〕蘇通獄減建字第247號

    罪犯張金龍,男,1997年9月13日出生,江蘇省阜寧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923199709133038,現在江蘇省通州監獄七監區服刑。

    2018年12月28日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923刑初15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金龍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撤銷緩刑,與前罪聚眾斗毆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刑期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23年5月28日止)。張金龍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2019)蘇09刑終17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29日交付執行。后因聚眾斗毆罪,原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法院以(2020)蘇0923刑初字81號刑事判決合并執行十年六個月(刑期至2028年5月28日止)。

    罪犯張金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8次,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金龍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通州監獄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