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通州監獄

                 

2024〕蘇通獄減建字第285號

    罪犯林峰,曾用名林大金,男,1993年1月10日出生,江蘇省灌云縣人,漢族,中等??莆幕?,公民身份號碼320723199301103213,現在江蘇省通州監獄十一監區服刑。

    2020年11月25日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706刑初58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林峰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25年2月26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蘇07刑終2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8日交付執行。

    罪犯林峰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鑒于該犯系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林峰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通州監獄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