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吳明國(曾用名吳俊國),男,1965年1月17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22196501173812,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沛縣胡寨鎮陶莊335號。

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作出(2022)蘇0322刑初51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被告人吳明國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被告人吳明國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丁榮群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22579.33。判決生效后,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作出(2022)蘇0321刑初517號收監執行決定書,由沛縣公安局對其進行收監執行,2023年3月1日沛縣看守所以罪犯吳明國患有疾病為由暫不予收押。

2023年3月2日,罪犯吳明國以其患有嚴重疾病為由,申請對其暫予監外執行,經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鑒定,罪犯吳明國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

罪犯吳明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據此,本院擬對罪犯吳明國暫予監外執行。

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陽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會公示三天。如有異議,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電話: 0516-89652925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