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付岳華,男,1986年10月1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22198610019012,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沛縣大屯煤電公司后八村4號樓3單元411室,戶籍地:沛縣龍固鎮中心三村675號。

2022年6月28日本院作出2022)蘇0322刑初129號刑事判決,被告人付岳華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判決生效后,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2022)蘇0321刑初129號收監執行決定書,由沛縣公安局對其進行收監執行。

2022年8月22日,罪犯付岳華以其患有嚴重疾病為由,申請對其暫予監外執行,經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鑒定,罪犯付岳華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

罪犯付岳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據此,本院擬對罪犯付岳華暫予監外執行。

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陽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會公示三天。如有異議,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電話: 0516-89652925

 

     2023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