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與賀某經人介紹相識,后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書》,約定:王某將其名下的一套安置房出售給賀某,賀某付清房款后,該房所有權歸賀某所有;后賀某辦理房產證時,王某應全力予以配合;如有違約,由違約方支付違約金10萬元。

當天,賀某便一次性支付了房屋款,王某向賀某出具收條。然而,當王某就案涉房屋辦理不動產登記時,發現案涉房屋建筑面積為78.85平方米,并非此前出售房屋時所約定的70平方米。后賀某要求王某配合完成房屋過戶,王某告知上述情況,表示賀某需按目前市場價補足超出70平米部分面積的差價,才同意過戶。無奈之下,賀某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賀某作為買受人已經按約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入住、使用該房屋,而王某已經取得涉案房屋的產權證,涉案房屋也已經具備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的條件,故王某應按合同約定,配合賀某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關于王某要求賀某按目前市場價補足超出70平米部分面積的差價后才同意過戶的抗辯意見,法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一、涉案房屋在交易時為現房,雙方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并未對房屋的實際面積進行測量,也并未明確約定每平方米的交易單價,應視為雙方是在對房屋所處地段、樓層、結構、面積等因素綜合考量情況下協商確定的房屋價款;

二、雙方在簽訂協議時,產權證尚未辦理,應當能夠預見最終產權登記時核定的面積與拆遷安置協議所載的安置面積可能不符,雙方在此情況下簽訂合同即表明按照房屋現狀進行交易,即使今后面積產生誤差,雙方亦接受此種瑕疵給付;

三、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并未對出現登記面積與協議面積不符約定相應的處理辦法,事后雙方亦未對此情況達成補充協議,而雙方簽訂協議后,已經按約定履行,賀某已付清房款,王某已將房屋交付,賀某也已實際入住、使用該房屋至今。

綜上,法院判決王某應繼續履行與賀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協助賀某完成案涉房屋的過戶登記。

近年來,在房屋交易市場中,安置房因數量多、價格相對便宜的原因成為二手房買賣的“新寵”,但又因政策原因,安置房在一定期限內不具備上市交易的條件,故在交易過程中存在諸多的風險和問題。

本案中,訴爭房屋系拆遷安置而來,交易時房屋已經存在,買賣雙方系在對房屋的各項情況有充分了解的基礎上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且約定按套計算房屋總價,在此情形下雙方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若僅約定房屋總價款,應認定為雙方是在對房屋的各項因素綜合考量情況下協商確定的。

在房屋辦理不動產登記時,其物理面積并未發生改變,只是登記面積和拆遷安置面積發生了差異,無論從民法意思自治和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出發,還是從保障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角度,均不應支持補足面積差價。

法官提醒,安置房買賣雙方應自覺誠信履約,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必要時明晰、細化合同條款,在依法有效保護自己的合法財產的基礎上,維護正常的房產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