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打賞主播是為直播內容買單,有些人是為主播分享的生活經驗、感情經歷買單,這都屬于正常的消費心理。但在娛樂消費時觸犯法律底線,把網絡主播當成出軌對象,為討歡心一擲千金,誘發家庭矛盾,違反社會公序良俗。近日,新沂法院審理一起因丈夫打賞主播引起的贈與合同糾紛,判決返還部分贈與財產。

【基本案情】

葉某與丈夫朱某于2004年結婚。2020年,朱某在某直播平臺與女主播郭某相識,在郭某主持的網絡直播間打賞、送禮物,2021年,雙方線下見面后發展為戀愛關系。同年10月,葉某發現郭某與朱某的戀愛關系后,找到郭某要求返還刷禮物、打賞、微信轉賬共計22余萬元,郭某返還8.5萬元。2022年,葉某以朱某與郭某存在債務糾紛為由,訴至新沂法院,請求確認第三人朱某贈與郭某的合同行為無效,判令郭某返還受贈財產22余萬元。被告郭某辯稱,朱某通過平臺看直播并實施打賞,并未受到脅迫和欺詐,是自主消費行為,不是贈與行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同時,郭某辯稱自己對男方已婚毫不知情,自己和葉某、朱某之間均有來往轉賬,甚至自己的轉賬數額大于葉某及朱某的轉賬數額,不存在贈與返還問題。

【裁判結果】

新沂法院經審理認為,朱某與被告郭某確立戀愛關系之前,通過在網絡平臺上注冊賬戶,充值兌換虛擬貨幣,在觀看郭某直播時,使用虛擬貨幣打賞或購買虛擬禮物,系其為滿足娛樂需求而實施的消費行為,與直播間經營者之間形成網絡服務合同關系。該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違背公序良俗,依法成立、生效。郭某的收入也非朱某的贈與,而是其從事直播表演而獲取的勞動報酬。原告葉某要求返還上述報酬,于法無據,不予支持。但是,郭某和朱某確立戀愛關系后,實施的打賞、贈送禮物行為,不再是單純的消費行為,而是為提高郭某的直播流量,獲取更高收入等所為。郭某在能夠辨別朱某與其他消費者區別的情況下,仍然接受朱某打賞、贈送禮物,因此而獲得的收入,屬于間接接受贈與。朱某直接向郭某支付的資金、交付的財物,以及為郭某消費等支付的資金等,屬于直接贈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朱某在與葉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郭某建立戀愛關系,違背公序良俗,因此而實施的直接或間接贈與,均屬于無效民事法律行為,且損害了葉某的財產權益。因此,葉某有權請求確認贈與合同無效,并有權要求郭某返還受贈財產。

新沂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10月,郭某與葉某達成就返還朱某打賞、直接贈與等財產8.5萬元的和解協議,該協議依法成立、生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故葉某無權要求郭某返還朱某在2021年10月之前贈與的財產。最終,新沂法院判決朱某對郭某實施贈與形成的贈與合同無效,郭某返還與朱某在2021年10月之后戀愛期間接受贈與的財產5萬余元,駁回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近年來,已婚男士因在網絡直播間打賞女主播,支出數額較大財物,損害配偶一方利益,導致配偶一方向女主播請求返還財物的糾紛時有發生。關于打賞行為的性質及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認定,爭議較大。本案從已婚男士與女主播確立戀愛關系為時間節點,分別認定確立戀愛關系之前的打賞行為系自主消費行為,且該行為有效,配偶一方無權請求返還;確立戀愛關系之后的打賞行為系贈與行為,且該行為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配偶一方有權請求返還。準確認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和效力,并作出相應的判決。既維護了社會公序良俗,保護了配偶一方的財產權益;又避免不當擴大適用該法律制度,影響女主播的正當從業獲取收入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