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4)蘇0113刑更11

 

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申請人)隆小姣,別名秦思雨,女,漢族,1990年1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陽市,公民身份號430522199001206649,中專文化,無業,原住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白鷺東街9號11幢3002室,現住江蘇省南京江北新區頂山街道新浦路19號3幢2304室。

2024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23)蘇0113刑初343號刑事判決,以組織賣淫罪判處隆小姣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當日向隆小姣宣判。同年8月15日,隆小姣“本人哺乳”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罪犯隆小姣2024年1月24日分娩一女。江蘇省南京市江北新區管委會綜合治理局2024年9月3日向本院出具《調查評估意見書》,認為罪犯隆小姣適用社區矯正的社會危險性及對所居住社區的不良影響一般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檢察院建議本院決定對罪犯隆小姣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審查認為,隆小姣確為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其哺乳期限為2024年1月24日起至2025年1月24日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款的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如下:

對罪犯隆小姣暫予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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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