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罪犯龔志香暫予監外執行一案的立案公示

(2024)蘇0114刑更8號

罪犯龔志香犯販賣毒品罪,本院于2024年9月26日作出(2024)蘇0114刑初297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人龔志香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2024年9月26日,罪犯龔志香以其患有左舌鱗形細胞癌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刑庭經初步審查后認為罪犯龔志香的情況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予以立案?,F將罪犯龔志香的暫予監外執行立案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如對本院上述監外執行立案公示有異議,可通過以下方式向本院反映。

 

 

 

如有意見請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內向我院提出

意見反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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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